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榆中园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通过兰州市政府批复,根据该方案规定,被征收人按照合法宅基地内每户每人建筑面积58平方米置换安置房屋。 此次补偿安置对象具体为,榆中园区规划范围内具有合法宅基地,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在辖区派出所已登记的在籍常住农村人口,且房屋属拆迁范围内的人员为安置对象。在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兰州东部科技新城项目征地拆迁的公告》(第1号)发布之日前,兰州东部科技新城规划起步区20平方公里范围内建成的合法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给予补偿安置。榆中园区范围内除兰州东部科技新城规划起步区20平方公里外的区域,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合法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给予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采取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实行正规主房置换为主、其余货币补偿为辅的补偿安置政策。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只能享受一次房屋置换安置政策。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有多处房屋的,应合并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合法宅基地内每户每人建筑面积58平方米置换安置房屋。被征收人原有正规主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8平方米的,不足部分可按每平方米900元购买差额面积,超出人均建筑面积58平方米的部分,不予置换安置房屋,按房屋征收不同结构类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每户房屋置换安置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总建筑面积,确因户型面积限制,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综合建设成本价每平方米2600元计价补缴,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应安置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2600元给予补偿。所有权证载明且实际为住宅房屋,未经政府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对有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其经营面积部分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业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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