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聊城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作出了严格规范,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生活有保障。 《意见》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征地过程中全面实行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将征地补偿款提前预存到市、县(市、区)政府指定的专门账户。征收土地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市、县(市、区)政府为征地补偿款预存主体,由同级财政部门或申请用地单位缴纳;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款,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预存到专户。认真落实征地补偿款预存资金,凡未按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一律不得上报。 《意见》规范了征地程序,包括制定土地征收计划、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调查清点确认、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报请实施主体同意、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听证、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兑付补偿、移交土地等。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征收中要严格履行程序,做好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积极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严禁强行实施征地、暴力征地。 《意见》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土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贴资金。积极探索落实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用工安置、社保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生活有保障。切实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工作,建立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检查制度,定期对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国土资源、财政、人社、农业、规划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部门要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共同推进土地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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