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讯(记者胡文洁 通讯员邓画文)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我市法院受理的两起案例入选,这两起案例皆为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 其中的杨某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我市下发的征收决定体现以人为本,审案人民法院未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 通过解读该典型案例,可以管窥我市法院审理涉征收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民生权益的“样本”做法。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某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但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杨某的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经征求意见,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杨某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某不服,以《征收决定》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征收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杨某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 杨某其后以株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裁判结果】 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神农大道项目启动时,[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2011]第1号《征收决定》与[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存在冲突。 关于杨某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违法之主张,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 一审法院裁定,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号《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某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某整栋房屋超出了神农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某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征收决定体现以人为本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原因,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案后故事】 法院判决后,房屋最终和谐征拆 “该案二审宣判后,杨某很快与市人民政府达成了和解协议。”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罗颖红告诉记者。 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先后致电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盛赞株洲市政府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担当和负责任,株洲法院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既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积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目前,该案已被CCTV、新华社、《最高人民法院报》、《光明日报》等数百家媒体广为宣传,为我市依法推进征拆工作营造了良好环境。 该案是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征收拆迁行政诉讼案。罗颖红认为,近年来,涉征收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有所增长,“我市受理的第一起该类案件即能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典型,树立了标杆,探索出了全国样本性经验,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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