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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征地新规 每亩耕地可补十万
信息来源: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2    浏览次数: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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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征地将有新规。《广州市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11日亮相。文件显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综合地价补偿,其中新华街、空港经济区等区域范围内的耕地可获得最高等级补偿:耕地10万元/亩,养殖水面11万元/亩。公众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反馈至邮箱:hdydk@163.com或提交至花都区国土房管局。

  征地补偿标准分三个等级

  征地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办法》设有专门条款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根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综合地价补偿。同一征地项目跨越不同镇(街)行政区域的,按相应行政区域的综合地价给予补偿。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记者注意到,征地补偿标准因区位而异。补偿标准最高的是花都区4个街道和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土地,即新华街、新雅街、秀全街、花城街、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土地(空港经济区指106国道以东、花都大道以南、流溪河以西的土地)。居于第二等的是,花山镇、花东镇、狮岭镇;而第三等级则是炭步镇、赤坭镇、梯面镇3个镇。

  与农用地相应的是建设用地。《办法》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市场评估价的60%补偿,也可在评估的基础上,采取货币补偿、提高容积率、安置物业、土地置换等方式补偿安置。

  值得一提的是,征地过程中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10%,形状不规则或狭长等确实难以耕作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应给予土地所有权人适当补偿,原则上不核定留用地指标和社保。

  此外,征收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征地涉及的另一项补偿是青苗补偿。

  《办法》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对象为经合法程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

  其中,林地和未利用地的青苗补偿最高4000元/亩,养殖水面、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的青苗补偿最高5万元/亩。各种地类青苗补偿已包括搬迁费和周边围栏、棚架、水井、粪池、推塘费等除房屋以外其他配套设施费用。

  根据规定,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养殖水面按上述标准补偿,红线外的干塘费按5000元/亩补偿。

  六层半以外建筑面积不补偿

  房屋补偿更是备受关注。对此,《办法》提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按重置价计算。

  根据规定,集体土地村民住宅房屋,取得权属证,280平方米(三层半)以内的建筑面积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280平方米(三层半)以外520平方米(六层半)以内的建筑面积,只按建设成本补偿;520平方米(六层半)以外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记者注意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分为三种不同情况处理,其一是符合安排宅基地或公寓安置条件的,可申请不安排宅基地或公寓安置实施货币补偿;其二,符合安排宅基地或产权调换(含公寓)安置条件的,也可选择安排宅基地自建或产权调换(含公寓)安置;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含华侨户、非本村村民),不再安排宅基地或产权调换(含公寓安置)。

  选择不同处理模式,其补偿标准也不同:第一种补偿标准最高,其次为第二种,最低的是第三种,并且房屋也相应分为四种等级。即符合安排宅基地或公寓安置条件,申请不安排宅基地或公寓安置实施货币补偿的,其框架结构房屋一等补偿标准为2300元/平方米,为最高补偿。而补偿标准最少的是,符合安排宅基地或产权调换(含公寓)安置条件,选择安排宅基地自建或产权调换(含公寓)安置的,红砖墙瓦顶结构房屋四等补偿为550元/平方米。而且实行产权调换(含公寓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确定调换房或公寓房成本后,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结算差价。

  值得一提的是,一户有多处取得权属证的房屋同时拆迁,可选择一处按上述标准的一项进行补偿,一户一宅外的其他房屋只按建设成本补偿。

  对于未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房屋,《办法》采取了分类处理的思路。

  第一,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参照“三旧”改造政策按取得权属证的房屋处理。

  第二,属于2007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发布前建设的,三层半28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面积按建设成本补偿,三层半280平方米以外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第三,属于2011年1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发布后建设的,不予补偿。

  在规定时限内拆迁的可获奖励

  《办法》要求,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特别规定了留用地的补偿安置。

  根据规定,留用地补偿安置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执行,办理留用地费用纳入征地成本。征地项目应与留用地同步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留用地指标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征地项目可先行办理报批手续,留用地指标采用货币补偿,具备条件的可与其他征地项目产生的留用地指标合并使用。

  《办法》提出,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按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50%计算。

  记者注意到,《办法》还有专门条款规定了搬迁补偿及奖励。

  其中,房屋搬迁补助费为2000元/户,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补偿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值得一提的是,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按协议补偿总额的5%—10%作为额外奖励。

  此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花都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

  ●新华街、新雅街、秀全街、花城街、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土地(空港经济区指106国道以东、花都大道以南、流溪河以西的土地)

  耕地10万元/亩,养殖水面11万元/亩,园地8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5万元/亩。

  ●花山镇、花东镇、狮岭镇

  耕地8万元/亩,养殖水面9万元/亩,园地6.16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4万元/亩。

  ●炭步镇、赤坭镇、梯面镇

  耕地6万元/亩,养殖水面7万元/亩,园地5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3万元/亩。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符合安排宅基地或公寓安置条件,申请不安排宅基地或公寓安置实施货币补偿的:

  框架结构房屋:一等:2300元/平方米;二等:2200元/平方米;三等:2100元/平方米;四等:2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一等:2000元/平方米;二等:1900元/平方米;三等:1800元/平方米;四等:1700元/平方米。

  红砖墙瓦顶结构房屋:一等:1200元/平方米;二等:1100元/平方米;三等:1000元/平方米;四等:900元/平方米。

  ■征收集体公共建筑、厂房等的补偿

  框架结构房屋: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1000元/平方米。

  红砖墙、铁皮顶房屋:5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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