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某经营的卧牛山庄被划入征地范围,委托本所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褚中喜律师要求山东省国土资源提供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很快邮寄来“鲁政土字(2006)539号”《关于嘉祥县2004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2)1599号”《关于嘉祥县201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665号”《关于嘉祥县201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鲁政土字(2014)266号”《关于嘉祥县201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张某不服,因为没有任何人听取过自己的意见,于是委托褚中喜律师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这几项《批复》。
经审查,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受理本案,并分别作出 “鲁政复办受字(2014)573号”、“鲁政复办受字(2014)574号”、“鲁政复办受字(2014)575号”、“鲁政复办受字(2014)576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