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于2013年4月15日起开始实施,此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中的装饰装修标准和最低保障安置面积标准进行了调整。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主要有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1、市场价补偿安置――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 2、异地产权房屋安置――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以原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再增加地段级差面积,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实结算差价。 二、居住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标准的基本公式: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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