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提出放宽经济困难标准,还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更多涉及民生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经济困难标准或放宽流浪人员也可申请法援
在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方面,草案建议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和“流浪、乞讨人员正在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都作为经济困难的一种情形,可申请法律援助。
草案建议,应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和手续,拓宽申请渠道。其中,公民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没有签署意见为由拒绝办理。
草案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根据社会组织的申请,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草案还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网上服务平台,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网上申请、法律咨询等工作。
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可申请法律援助
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更多涉及民生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提出公民对14项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这包括: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高危作业、产品质量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
草案建议,刑事诉讼中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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