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姓名:仁庆,阿拉腾宝力格
被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责任律师:褚中喜
承办律师:褚中喜
简要案件:
原告的父亲傲特更巴雅尔(已去世)为乌审旗乌审召镇草原的承包人。1996年起,相关政府部门以根据乌审召镇经济发展的需求用于工业园区建设的名义,陆续将原告承包的草原列入所谓的被征收的范围。事后,原告才得知所承包的草原被征收实际原因就是为开发建设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项目。
原告委托律师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4日向原告的受托人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邮寄“伊署办发[1995]33号”《批复》。原告不服《批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4年6月5日作出“内政复驳字[2014]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内政复驳字[2014]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撤销。为此,特委托我所律师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本案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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