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使用国家返还及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相关标准、规范、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批复文件进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对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项目,应当组织抽查,抽查率不少于委托验收项目总数的20%。
第六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单项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上级有关监管机构在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基础上,经自验合格。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方可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任务已按照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并经自验、初验合格;
(二)固定标识设立;
(三)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四)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五)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
(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七)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
第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自验工作报告;
(三)项目初验工作报告;
(四)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情况,设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工作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文档管理情况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六)竣工图,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七)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
(八)项目设计工作报告;
(九)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或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初验。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安排竣工审计,审计中介机构应在协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图、表;
(三)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项目初步设计(含批准的变更设计)和预算书及审查意见;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项目招投标有关资料;
(十一)施工资料,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等有关材料;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项目设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
(十六)有关影像资料;
(十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除项目承担单位外,项目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有代表到场。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审议项目工程建设的总结报告、财务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总结。由项目承担单位、审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抽查主要工程的面积数量和完成质量,抽查工程运行情况,听取项目区群众及基层组织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召开验收组会议;
(五)讨论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并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六)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主要工程数量、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第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确认。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受委托验收的项目,应尽快联系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项目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向省国土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复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同时项目承担单位时应协助地籍管理部门做好验收后项目的地籍变更登记工作。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整改进行监督。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其他资金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省级以下项目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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