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关于推行行政执法“五规范”和完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12]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不得使用禁忌语言。
二、对待群众来访、提问、咨询等,要认真接待,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依法答复,满足群众意愿。对弱势群体更要大力援助。
三、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四、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对提供要件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避免给相对人造成不便和不必要的损失。
五、在行政执法中,要有礼有节。对违法者,要深入细致宣传法律法规,不得口出恶言、硬语。
六、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文明用语将纳入年度考核。当月内,出现举报与群众发生争吵一次或不文明用语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下同)将受到批评,责令改正,向当事人道歉。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行风建设四项制度》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七、全市系统要建立执法人员文明用语投诉机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需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执法文明用语,并设立举报信箱,由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市局举报电话为2236883(纪检监察室)。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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