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发改行复[2014]17号
申请人:孟为珍,女,1 962年3月1 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大头庄路14号。
申请人:马宝兰,女,19 5 6年12月1 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大头庄后路17号。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S座1022室。
被申请人:滨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滨海县迎宾西路。
法定代表人:戴虎明,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是:申请人为位于滨海县东坎镇坎北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方,并依法持有《承包土地使用证》。2006年起,相关政府部门以城市建设用地为由,将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列入所谓的被征收的范围。事后,申请人才得知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实际原因就是为开发建设“水韵新城”、“翰林苑”等工程项目。20l 4年4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公开相关项目各种审批文件。经申请人查询,其所
邮寄的邮件已于2014年4月9日被被申请人单位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应确认违法。特请求本机关:l、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不按法定期限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按申请人书面申请的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在书面答复中称:该委已于2014年5月23日将被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材料寄出。
现查明:2014年4月8日,申请人通过代理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了解滨海县坎北村“水韵新城”、“翰林苑”等5个项目是否办理了立项审批手续,并要求公开己办理立项审批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及报批的各种文件。
另查明,201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滨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末对延长答复期限进行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在本机关行政复议期间已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