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老大刘依官无儿无女并且精神有些问题,老母亲担心他今后无人送终,便让刘依官的弟弟刘依华将自己的儿子过继给他,并将刘依官的房产证交给了刘依华。本以为可相安无事,却没想到,在刘依官死后,一套本不值钱的房屋因为拆迁而变得水涨船高,也同时引发了兄妹相争,并闹上法庭。
??2014年3月,马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其中一人放弃继承,刘依官的遗产由其余三兄妹均额继承。
??兄妹为房子闹上法庭
??刘依官于2003年因病去世,死后留下一处位于马尾沿山处的房产。刘依官的父母早年去世,他生前无配偶,也无子女,仅有刘依金、刘依华、刘依仙、刘依美四个兄弟姐妹。刘依金诉称,刘依官去世后不久,四个兄弟姐妹共同商定,暂不分割这套房产,而是由兄弟刘依华暂时管理,房产证也由刘依华保管。2013年11月,福州马尾沿山进行旧房改造,刘依官留下的房子属于拆迁范围,四个兄弟姐妹对房产分割事宜进行多次协商,其中刘依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而被告刘依华拒绝分产,也拒绝向两名原告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刘依美说,为了能够与被告刘依华就该房产事宜协商一致,特委托村委、拆迁办进行调解,但最终还是调解不成。此次拆迁时间较为紧迫,不久后,被告刘依华在未经两名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即擅自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办理上述房产的合法权益,因此两名原告向法庭起诉,请求依法分割该房产。儿子过继给大哥“换”回一套房产对此,刘依华否认了“被继承人去世后不久,四个兄弟姐妹共同协商约定”一说,并表示,这套房产已于2013年11月12日由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该房屋所对应的土地同时收回,诉求的房屋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分割的判决已不可能,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刘依华还提到,大哥刘依官并非从无配偶,早在1975年刘依官就与四川人李氏结婚,但李氏在怀孕几个月时出走,至今未归。因为大哥刘依官精神有些问题,母亲担心他将来孤单一人无人送终,就提出将刘依华的儿子刘小山过继给刘依官做儿子,如果同意,那么刘依官的房屋归刘小山继承。出于传统观念,以及考虑到这是母亲的心愿,刘依华同意了。刘依华说,同意之后,母亲亲手将房产证交给了自己,表示房屋归刘小山所有。庭审中,刘依华多次强调,自己的大哥刘依官去世之后,过继的儿子刘小山为刘依官披麻戴孝,从民间习俗来说做得十分到位,在兄长刘依官去世的这10年间,刘小山每年都为其做祭日,亡者灵位一直摆放在自己家中。2010年刘小山还出资为刘依官购墓位安葬,老宅失修,也出资进行修缮,可以说已经尽到孝道。刘依华说,刘小山在刘依官死后即接受房屋,修缮、出租十余年,各原告均无异议,当时房屋不值几个钱,现在房屋涨价,却引发了纠纷。刘依华认为,对刘依官房屋的归属,母亲、刘依官在世时已经作出处理,早就有结论。
??以案说法
??问题1:房屋的实体已经拆除,还能否被继承?
??承接此案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的刘德律师进行了多方奔走,通过村委会、民政局等翻查了大量资料,因为年代久远,很多户籍资料在搜集上有很大的难度。刘德律师介绍,本案中有两个问题,其一是房屋的实体已经拆除,是否还能够被继承?此外,本案中的过继子是否有继承权?此案于2013年12月在马尾法院立案受理,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刘依官生前未留有遗嘱,因此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虽然刘依官位于马尾沿山的房屋实体已经因为拆迁而拆除,但是附着于该房屋上的财产权利并未消失,仍然可以继承,因此被告刘依华诉求的房屋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分割不可能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问题2:过继子刘小山是否有继承权?而对于刘依华一再强调的,刘依官的遗产已经由其子刘小山以过继子的身份继承,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过继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子女范围。刘德律师提到,虽然刘依官出葬时,刘小山为刘依官披麻戴孝,但这仅是民间风俗习惯,刘小山不能因此而取得法律上的继承权。被继承人刘依官生前精神有问题,生活无法自理,并不具备抚养教育刘小山的能力,因此刘依官与刘小山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
??一审判决
??几兄妹按均等份额分配
??马尾区民政局和罗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刘依官生前既无配偶亦无子女,因此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对于刘依华主张的李氏出走至今未归,因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刘依官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目前健在的仅刘依金、刘依仙、刘依美与刘依华。由于刘依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所以刘依官的遗产由刘依金、刘依美与刘依华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2014年3月,马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依官的遗产由刘依金、刘依美与刘依华各继承三分之一。
??过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双方的扶养关系是重要因素
??事实上,本案中刘依华将自己的儿子过继给大哥的行为,在民间并不少见,过继作为一种旧的习俗,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大量存在,一些没有子嗣的夫妇,为了所谓的传宗接代,以亲兄弟、堂兄弟的儿子作为自己的儿子,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
??“过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双方的抚养关系是重要因素。”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过继行为以重男轻女、传承香火等封建伦理观念为基础,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并不承认这种关系。对于此类过继的儿子的继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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