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诺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然而过了承诺日期足有400余天,才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业主诉诸法院要求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近日,宣城中院对郑某诉宣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宣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房屋拆迁户郑某逾期办证违约金1.13万余元。
2008年8月14日,郑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郑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交由房地产公司拆迁,该公司就近安置一套房屋给郑某。 2010年12月14日,郑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上述安置房屋的总价款、交房时间、逾期办证等作了约定。后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逾期496天。郑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时,该公司以郑某未实际给付购房款为由予以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的一方违约,相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涉案房屋是因房屋拆迁而实行产权调换方式所得,郑某未支付相应的购房款,但郑某交付给房地产公司拆迁房屋的价值应视为其履行了交付房款义务,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房地产公司逾期未给郑某办理产权证属违约,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刘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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