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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民告官案例 半数涉房屋土地拆迁纠纷
信息来源: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6    浏览次数: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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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副院长叶赞平向社会发布了2013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

据悉,2013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8403件,审结18023件,二审行政案件2012件,审结2013件(含旧存)。案件主要涉及土地、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登记、公安等重点执法领域。其中,一审行政案件以和解撤诉方式结案11988件,撤诉率达到66.5%。

2013年,全省行政案件以实体判决方式结案2707件,实体判决率为15.02%,比上年上升%2.9。行政机关实体败诉案件数为809件,行政不作为(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补偿、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类型实体败诉率较高,涉及行政管理领域主要是拆迁、房屋登记、土地、工商、公安、劳动保障等。

在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方面,去年,全省法院共审查非诉执行案件9572件,裁定准予执行9144件,不予执行428件,裁定不予受理164件,同比均有所上升。从2013年全省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情况来看,消极应诉、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不动产征收不规范等是败诉的主要原因。

结合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白皮书还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建议。依法行政要树立法治思维,强化源头预防意识,建立法制机构参与决策和执法的审核把关机制,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审批管理权限,依法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下放工作,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和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努力通过法治方式实施社会管理。

要坚持统筹兼顾,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裁执分离”模式依法实施征收搬迁,建立不动产征收补偿工作统筹机制,加强对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建立专项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重大违法行政行为应及时处理,依法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要支持法院依法裁判,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认真落实《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合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加强复议与诉讼衔接,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效果,将行政复议打造成行政争议化解的主渠道,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发布会上,省法院还公布了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宋培岩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高扬明诉乳山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等十件典型行政案件。

全省十件典型行政案例

案例1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原告:孔庆丰

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

【案情】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2011〕15号《房屋征收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显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判决撤销了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评析】《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决定的一部分,亦是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因此,法院在审查征收决定时,应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审查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案例2 宋培岩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培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案情】青岛市市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人市南区开发建设局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宋培岩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未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房,市南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对宋培岩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对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公证保全。该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数额为拆迁补偿金及其银行利息,对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予以返还,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宋培岩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裁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培岩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评析】在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问题上,赔偿请求人能够获得的拆迁补偿属于直接损失,被请求人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规定,按照拆迁法规,提供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由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进行选择。

案例3 高扬明诉乳山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原告:高扬明。

被告:乳山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2004年9月28日,乳山市政府作出乳政征出字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并将其使用权出让给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收回信谊钟表位于向阳街南、富山路西国有土地31.6平方米,同时将该宗地2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期为40年。剩余11.5平方米土地为道路绿化用地。原告主张于1997年9月与乳山市国家税务局签订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乳山市国家税务局将其夏村分局办公楼及土地出售给原告,原告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主张市政府收回涉案土地并出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乳山市政府作出的乳政征出字号批复。

【裁判】法院认为,乳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1998年将争议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高扬明并为其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7年12月28日,原告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并未届满,且不存在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及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等其他法定情形,被告乳山市政府收回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被告决定由第三人进行商业街改造建设后,又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因被告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争议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相分离不一致的状况,但原告高扬明并无过错,其因政府行为获得的信赖利益被告不能任意剥夺,被告乳山市政府应当在确保原告信赖利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遂判决撤销被告乳山市政府作出的乳政征出字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并将其使用权出让给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

【评析】根据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行政处分,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应该成为行政主体自我纠错的必要限制,行政主体应当在确保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基础上妥善解决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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