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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下月开始听证 邀您参与
信息来源: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2    浏览次数: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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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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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补偿规定 是否可行?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杨芳)省政府法制办将于今年8月上旬在济南市就《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现邀请10至15名陈述人和15名旁听人,有意向的公民可向省法制办报名。
  据了解,此场立法听证会的听证内容主要有4项:(一)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关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可行?(二)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关于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评估标准的规定是否合理?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是否有必要?(三)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关于最低面积补偿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四)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规定是否合理?征收非住宅房屋是否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
  据悉,立法听证会拟通过报名、邀请或申请,分别确定10至15名陈述人和15名旁听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可以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名参加陈述或提出旁听申请。

  报名参加陈述或提出旁听申请的公民、机关、单位,请于7月7日至7月14日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531-86062943(兼传真);电子邮件:sdfzbyc@163.com;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

  三成住户不同意政府不得强行房屋征收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或者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限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补偿按同区位新房市场价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征收唯一住宅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45平米

  第二十六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增加面积所需的补偿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过渡期超限,临时安置费翻倍

  第二十九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一倍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导致停产停业也要补偿

  第三十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一倍支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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