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规定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上个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办公会议提出,力争6月底前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年内完成立法。如今6月已过,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是否已上报国务院,未见有相关新闻报道,但去年国办规定的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期限,无疑是要向后推延了。
按理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任务分工通知,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通知规定的完成某项任务的期限,理当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如果期限被人为推延,应视为未能完成任务,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但是,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工作及涉及的各方面情况看,条例延期有着复杂的原因,推迟出台或许并非坏事。
就程序而言,国家层面的某项工作的完成期限向后推延,此前不乏先例,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的出台都一再延期。出现这种情况,只要不是有关部门和人员消极怠惰、失职渎职所致,就不涉及追究责任的问题。据分析,不动产登记条例延期出台,主要在于条例牵涉部门较多,条例可能与《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存在冲突,这些法律和规章若不作相应调整,条例执行将面临尴尬和困难。同时,不动产登记要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相关权力,整合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这不可避免要触及相关部门的实际利益,因此会受到相关部门明里暗里的干扰阻碍。可见,不动产条例未能如期出台,应更多归结于部门利益博弈和法律关系复杂等客观原因,而不是负责起草的部门和人员的主观原因。
另一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部署,用3年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20年前实现全国住房信息联网。制定和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是建立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第一步,不但从颁行条例到建立制度有一个过程,而且为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还需要构建一些基础性、辅助性的条件。因此,制定和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只是一个调研立法、起草法规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听取各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平衡相关人群利益诉求,整合各利益主体博弈结果的过程。
比如,条例要不要明确规定“以人查房”的条款,不动产登记如何既保护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又有助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等问题,既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关键环节,也必然延伸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预防和惩治腐败制度建设等制度建设密切相关,显然都不是等闲之事,不可不慎之又慎。从2010年全国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启动,到2013年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既然已经“拖”了不少时间,不妨再留出一些时间,让决策者、起草者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讨,让有关方面、利益人群、社会公众充分参与、平等博弈。
目前,有必要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发布,广泛征求城乡居民、专家学者和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的意见建议,充分保障公众在此重大立法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争取使最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成为一部切实保障居民不动产权益、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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