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告[2014]第0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年6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3]36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漕盈路、西至规划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南横村民委员会530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439.8平方米、建设用地864.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青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184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849.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上海联合禽羽有限公司2246.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246.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天恩桥村第八村民小组34.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7平方米、建设用地10.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 天恩桥村第二村民小组147.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5.7平方米、建设用地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 俞家埭村第四村民小组978.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78.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7、 俞家埭村民委员会20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4.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0765.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791.8平方米、建设用地4973.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3]第030号、沪〔青〕拟征地告[2013]第031号、沪〔青〕拟征地告[2013]第03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4年7月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59200962
联系人:周园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