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在征地补偿安置、征地信息公开、落实征地资金保障制度、规范依法依规征地行为、加强征地资金监管等方面狠下功夫,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取得较好成效。
一是加强规范化征地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我市先后出台了《黄石市城区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复函》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市城区征地实行统一主体、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的征地制度。
二是稳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为了解决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问题,我市按照国土部要求征地补偿标准2-3年调整一次的原则,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今年3月省政府以鄂政发[2014]12号文件批准,定于2014年4月1日正式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本次补偿标准调整幅度上涨22.1%,征地补偿标准最高达到了5.3万元/亩,基本解决了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
三是创新征地资金保障制度。为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市积极开展征地资金保障制度创新,凡是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中列支,其中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财政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协议,直接拨付给被征地村组或农民,减少了中间环节,确保了被征地群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
四是全面实行征地信息公开。我市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国土局业务会集体会审,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在被征地村组政务栏张贴公布,并在黄石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等媒体上公开,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听证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五是积极探索多渠道安置模式。目前,我市已形成了就业安置、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社保安置等多种安置模式。为了解决被征地后群众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我市结合实际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免费培训。以老龄和丧失劳动能力人群为对象,纳入城镇或农村社会保障范围,近年来共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2千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