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就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地区督促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出部署,要求各土地督察局督促落实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完成限期整改地区整改任务,在省域范围内清查整改类似问题,查处一批、教育一片,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今年3月28日,国家土地总督察签发《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决定书》,针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太和县、永城市、鄂州市华容区、茂名市电白区、贺兰县严重土地违法问题,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限期整改。为促进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整改工作,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下发了这一《方案》。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督促有关市、县政府和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和时间表,做好整改工作。限期整改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应暂停限期整改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与审批,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应暂停限期整改地区乡(镇)农用地转用受理与审批,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暂缓受理建设用地预审等要求。
《方案》强调要严格结束限期整改申请的审核审查工作,如发现在限期整改期间新发现或发生领导批办、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重大土地违法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或限期整改期间开展的土地督察其他工作在该地区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省级人民政府应暂缓提出结束限期整改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结束限期整改申请,须经相关督察局实地检查、审核并经总督察办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方可结束限期整改。
《方案》针对限期整改地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分别制定了整改参考标准,并要求有关督察局采取多种方式掌握整改进展情况,持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在6月上旬和8月上旬组织两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实地督察,并提交实地督察工作报告,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进展情况。实地督察重点检查地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暂缓建设用地预审受理情况、限期整改期间是否发生新的重大土地违法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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