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东七村第三村民小组的村民王焕玲向记者反映,该村民小组在征用土地时不公示、不告知竟然强行用铲车把她家的土地连同果树推翻一事。为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口头通知
据王焕玲反映称,2013年9月份左右村委会通知他们说要征用土地,口头说是修路用,路宽为70米。村里成光他们第三村民小组组就要征用170多亩。路当时设计为东西方向,而该村的土地为南北方向长270米,要从中间冲去70米。当征求村民意见时,有两位村民说一共270米,从中征用70米,把土地分成两段,不好灌溉,也不便果树的管理,还不如一次性全征完。而绝大多数村民反对这样征用。
11月18日早饭后,村民小组组长张占营要求到他家门口开会,让同意土地征用的村民签字,签字后奖励3000元,不同意的村民什么都不给。有的村民签了,钱也领到手了。仍有许多村民不签,嫌赔偿太少。中间没隔几天村民组长张占营再次让村民代表通知王金玲到他家让签字,当时说土地承包为三十年不变,而目前已经耕种了十五年,还有十五年就到期了,按一亩地一年1000元赔偿,十五年共计15000元,地上附属物每亩地赔偿11000元,大多数人都表示不同意,都没有签。
2014年3月23日上午10点钟左右,张占营让代表通知翟珍莲家人去谈土地征用的事,继续让签字。政策依然不变,部分村民依然未签。但是队长以村民翟珍莲说话声音大为由把她和她的女儿王金玲从家里拳打脚踢轰了出来,致使翟珍莲和王金玲受伤住院。翟珍莲她们当时拨打了110。后来受害者家人多次到县人大、信访局和派出所进行上访,但各方都以不属于自己管辖为由进行推托。后来实在没有办法,家人将所拍摄到当时事件发生的视频上传到网上,以借助网络的力量来进行评判。派处所民警上受害人家里进行协调解决。最终以私了的方式给翟珍莲和王金玲赔偿了6000元医疗费。
5月底,组长张占营再次通知几家没有签字的村民开会,继续商谈赔偿问题。村干部召集没有签字的其它人家去村队部商量如何赔偿的问题,却唯独没有通知翟珍莲家。
午夜惊魂
6月1日中午1时许,村民代表来家里继续让签字。翟珍莲坚持自己的观点,称因为自己家有两个上门女婿(翟珍莲四个女儿,其中两个为上门女婿),但是村里拒绝执行按人头分钱的规定(按人头每人可得7000元征地款),因为不给她的三女婿和孩子分钱,所以翟珍莲拒绝签字。
下午5时许,该村民代表协同一名小名叫老闷的人来家里接着说此事,但依然是同样的态度,坚决不给翟珍莲家的两个人分钱,并且声称不管同意不同意过会儿铲车就要到地里推地,让她们家人往地里面走。
当翟珍莲的家人赶到地里时发现铲车果真来了。紧跟铲车的还有七个混混模样的人。发现对方果真要强行征地,翟珍莲家的人以命抗争,翟珍莲的小女儿王四囡站到铲车前做好了随时为此付出生命代价的心理准备,翟珍莲的大女儿王金玲拨打了110,对方发现翟家以命相搏铲车随之停了下来。
担心征地一方会搞半夜突袭,翟珍莲一家做好了准备,把三轮车开到了地里,将被褥也拉到了地里坚守着那块属于他们的“领土”。零辰2点钟,先来了十几个人,趁翟珍莲的老公王富贵熟睡之际,硬生生的按到三轮车上,压头,捂嘴,胳膊和腿被强行按住,使其动弹不得也发不了声,然后招呼铲车进地将苹果树连根铲起。一时间,好好的即将成熟的果子洒落一地。铲车将果树推翻后后离开现场。待铲车走远后那些按住王富贵的人才松手而去。对此情此景王富贵却欲哭无泪。
采访遭骂
为了核实王金玲等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记者几次试图跟村干部取得联系,6月5日记者分别拨通了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永康的的电话,电话拨通后他并没有接听。多次联系村民小组组长张占营却显示关机,电话打通后他也不接电话,随后记者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将所反映的内容发了过去,他置之不理。
6月6日,记者再次拨通了该村民小组组长张占营的电话,当记者向他说明身份,然后向他了解村民小组征地情况,谁知他竟然破口大骂:“你记者算个什么东西!问我干什么!有问题你找县委县政府去,与我有啥关系吗......”随即机关断了电话。
期盼维权
6月7日,就在记者发稿之前,王金玲家人给记者打来电话,称他们这个村民小组除她们家以外都签过合同了。她们真的不知道该咋办了?他们感到十分无助。
律师点评
针对大荔县城关镇东七村第三村民小组征地一事,记者采访了陕西宏业律师事务所的林佩律师,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土地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征收流程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公告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170亩的,应当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的,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用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补偿:(一)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四倍;(二)已利用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计付;(三)青苗补偿费按被毁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九十补偿。
依照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村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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