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6月11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崇明县一村支书黄某某被控在其母亲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重复申报拆迁面积,涉嫌贪污48万余元。6月10日,该案在崇明法院开庭审理。黄某某对检方的指控并无异议,但其辩护人则做无罪辩护。
黄某某于2004年5月至2011年12月底任城桥镇鳌山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2003年,被告人黄某某以其母亲朱某某81.21平方米的房子旧为由申请翻建,获批原地翻建40平方米,住房建成后合计40平方米,合计宅基地80平方米。
根据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用地的规定,申请翻建获批40平方米后,朱某某原81.21平方米的宅基地确权表应当失效并予以收缴。对于81.21平方米的核销问题,被告人朱某某没有去申请施工许可证,所以该权证没有核销。
2009年城桥镇25、26、31号地块动迁时,朱某某的住宅在动迁范围内,黄某某是动迁组成员。黄某某将已经失效的81.21平方米的宅基地确权表先交给动迁组,此后又悄悄将40平方米翻建批复再次提交给了动迁组。最终,黄某某及其家人通过这两份文件实际取得了161.21平方米的动迁安置补偿。
检察院证据显示,2009年12月6日,黄某某代朱某某签订拆迁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241146.74元。其中土地价格补贴32484元,土地权基价73089元,临时安置费649.68元,奖励费4060.5元,搬家补助费1624.2元,两个月装修过渡费1299.36元,疾病补助费30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143206.74元。之后,依据朱某某的81.21平方米的权证,黄某某还获得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后该房屋户名更改为黄某某、石某某。扣除黄某某本人支付的房款312301.5元外,其骗取房款338946.75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482156.49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崇明县城桥镇鳌山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协助城桥镇人民政府从事动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共计4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方表示,鉴于被告人自首且有退赔款的行为,建议法院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没收个人财产。
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黄某某并无异议,但称只多拿了40.12平方米,两张表格实际为121.12平方米,但母亲朱某某名下的宅基地实际为80平方米。
而黄某某的辩护人则为其做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黄某某多拿的部分拆迁款,是代理其母亲朱某某办理的,当时的身份是一个儿子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黄某某不构成贪污罪。此外,黄某某虚增拆迁面积多拿拆迁补偿可能构成诈骗,但辩护人表示自己没有指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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