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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0    浏览次数:2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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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6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程序是:

  (一)凡属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随建设项目用地审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属经省辖市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和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上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6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程序是:

  (一)凡属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随建设项目用地审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属经省辖市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和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上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6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程序是:

  (一)凡属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随建设项目用地审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属经省辖市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和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上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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