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的小霞本该有无忧无虑的童年,却因为两年前房屋拆迁改变了全家人平静的生活,使她无房可住。今年1月,小霞一纸诉状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支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三分之一,即84万余元。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小霞与母亲出席庭审,父亲阿松(化名)未出席庭审。小霞起诉称,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横河某村,2012年所居住的房屋要拆迁,同年7月,父亲阿松与拆迁办达成补偿协议,一半货币安置,一半房屋安置。去年8月父母离婚,11月,阿松无视原告今后是否还有居所的问题,重新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将剩下的一半房屋安置改变为货币安置,共获补偿款250多万元,并将该款项转移。
小霞母亲称,拆迁款都在阿松处,对于女儿要求得到三分之一的补偿款,她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查明,阿松一家三口居住的为二层楼房三间及平房。去年11月,阿松更改拆迁补偿协议,放弃调产安置,并承诺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小霞作为拆迁安置人口,依法享有80平米的拆迁补偿安置面积,故该部分的补偿资金及选择货币安置增加补偿金应由小霞享有,根据补偿协议,上述补偿金小霞享有总额为57万余元。小霞是被拆迁房屋审判成员,也未举证证明她在建造被拆迁房屋时存在出资,故小霞不享有其他补贴费及奖金。因补偿协议项下的款项均由阿松领取、控制,且小霞父母已离婚,故小霞享有的57万余元应由阿松支付。
据此,法院判决阿松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小霞拆迁安置补偿款5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