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上午,张元圣等三人起诉镇江市扬中住建局以及扬中新坝镇政府要求撤销扬中住建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一案在镇江市中院开庭,当庭并未宣判。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称,2013年6月,扬中市住建局批准新坝镇人民政府实施联盟路拆迁,并颁发了拆迁安置通知书,发布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而张元圣等三名扬中市民的宅基地和房屋属于联盟路项目拆迁征地范围内,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拆迁补偿安置公告。
扬中市法院认为,拆迁安置通知书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运转文件,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驳回。而张元圣等人认为批准自己房屋拆迁与自身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于2013年12月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提起诉讼,但被扬中市法院以扬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驳回。因此,张元圣等三人向镇江市中院提起行政上诉要求撤销这一行政裁定。
庭审过程中,刘磊称扬中市住建局越权批准对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征地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公告欠缺法定要件、程序违法。同时,刘磊还指出了另外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中确定的拆迁实施单位属于营利性单位且不具有相应资质。庭审过后,多位上诉人以及当地居民称拆迁并非为了联盟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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