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网讯 记者 王菊梅 日前,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居民马秋山、马怀军、石顺喜向中国财经网反映: 2013年06月16日,他们承租邢红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一处,并于2013年12月搭建钢结构临时房屋,用于经营超市。2014年5月16日6时许,县执法局及相关执法单位数百人,突然闯到所建临时用房处,并调来各种拆除设备,封锁各通道口,强行将我们的临时房屋拆除,并用切割机将钢结构框架切割成废品,整个现场一片狼籍。 另据了解,邱县执法局及相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拒绝当事人索要执法证的正当请求,而且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且未出示任何强行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将马秋山、马怀军、石顺喜用了半辈子积攒投资建设的临时房屋“偷偷”的强行拆除。
选择性执法 当事人绝望与不满
据当事人介绍:在邱县县城,与他们临时建房同期施工建造的房屋有400余处,况且多数为永久性建筑,目前已竣工的占70%,上述房屋无规划证的占85%,且多数无宅基使用权证书,这么多的违章建筑,执法局没有一处通知拆除,唯有我们在自己拥有宅基使用权的土地上搭建的临时用房在未收到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实施强行拆除。更让人不解的是,在我们临时用房附近30米处县执法局局长冯建立的岳父施工建设的一栋未在规划内的一处2000平方米的钢混结构楼房,却无人问津。同样是违章建筑,一个是必须强行拆除,另一个是毅然矗立。
因认为邱县执法局等部门的执法行为不仅程序违法、执法不当,而且显失公平。目前以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律师观点:程序违法,执法有所不当。
知名维权律师张青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执法单位可责令停建、改建或限期拆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不仅应向被执法对象出示执法证件,说明其执法意图,而且还应就自己的具体执法行为出示相关的法律依据,即停建或限期拆除通知及决定。 显然,其执法行为违犯了法定的程序,侵犯了被执法人的知情权,存在明显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违章建筑执法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拆除,也可以强行拆除。但是法律所指的拆除,并非是摧毁性、破坏性拆除,应尽量减少违章建筑所有人的损失。
然而邱县执法局及相关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强行拆除我们临时房屋过程中,用切割机把房屋所有建筑材料切成废品。他们的行为不仅违犯法定程序执法犯法,而且有恶意将损失扩大化,存在严重的不当执法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强制拆除的执法单位应赔偿由其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本网接到反映后第一时间联系当地城市综合执法局,但电话一直处于占线状态,直至记者发稿时,也没联系到相关部门。就此事进展,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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