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中喜律师为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的被告人辩护
来源: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年5月18日
本网讯(管理员姚丽丽) 应刘建国及家人委托,褚中喜律师将和伍军律师共同出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异地再审的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案做无罪辩护。
刘建国曾担任原深交所上市公司海南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为全国交通系统首批挂牌上市公司,1994年曾被国家体改委等部委评定为“全国最大300家股份制企业”。
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退市,刘建国经朋友介绍进入该公司,决定对其重组。在重组过程中,刘建国认为该公司巨额资产被“掏空”,性格耿直的刘建国向中纪委实名举报。
虽历经近11年牢狱之灾,刘建国仍精神饱满,语调铿锵有力,谈起案情和自己所受的冤屈如数家珍:“我向中纪委实名举报原中共海南省委书记,省委书记就亲自批示,让省公安厅收拾我,这是典型的利用公权力迫害举报人的恶性案件,我誓死不会屈服。”在案卷中,确有原省委书记的亲笔批示意见。
著名法学专家高铭瑄、陈光武、江平、张明楷、沅齐林五人出具专家意见,认为刘建国不构成犯罪,但海南高院仍终审判处其18年有期徒刑。 向海南高院申诉,该院参照终审判决“照葫芦画瓢”弄出一份驳回通知。家属只得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要求海南高院复查,海南高院敷衍最高法院:“该案没问题”。
为此,最高法院于2014年3月9日作出《指令再审决定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刘建国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为此,决定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令再审决定书
(2012)刑监字第377-2号
原审被告人刘建国职务侵占、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金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以(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有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人民币4万元。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对被告人刘建国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宣判后,刘建国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以(2005)琼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对被告人刘建国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上述判决生效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以(2005)琼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对原二审判决中的错漏字句予以更正。刘建国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以(2011)琼刑监字第7号通知,驳回申诉。刘建国及其近亲属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 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
二0一四年三月九日
(注:刘建国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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