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记者从海南省三亚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三亚市征地拆迁安置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在此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该办法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以政府出资统一建设安置房置换被拆迁房屋产权为主,特殊情况采用单独划拨宅基地安置的原则,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搬迁农户进行安置。
据悉,制定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城市区域内征地拆迁农民安置区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该办法明确了安置房安置模式及安置房标准。
该办法规定,城镇主城区及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开发区域等特定地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安置被拆迁农户的,根据安置区用地情况及专项规划要求,采取建设多、高层公寓或低层联排式住宅进行集中安置,不再实行划拨宅基地方式安置。
以安置房进行安置,选择多、高层安置的,按每人60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或50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加1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置换安置;选择低层联排式的,按每人50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进行置换安置。产权置换后每户产权面积不得超过270平方米,并不低于120平方米。
主城区及特定地区以外,因单独选址的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农村土地而搬迁的农户,符合安置条件的,考虑到农民实际生产需要,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标准对合法居住房屋给予补偿后,可以划拨宅基地、由农户出资自建的方式进行安置。以宅基地安置的,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3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