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承诺安置43平方米的房屋,但真正安置时却仍按原住房面积计算。市民李女士来电反映,天桥区拆迁办公室未按规定进行安置。对此,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李女士原住房性质为教学用地,不享受相关政策。
李女士原居住于天桥区茂新街韩家小庄44号院1套28.84平方米房屋。2007年,此处进行拆迁,她于2008年正式签署拆迁协议。李女士说,在房屋拆迁时,贴在院子里的通知写明:若房主仅此套房屋(被拆迁房屋)或未享受房屋改革系列政策带来的好处,原来28.84平方米的住房可换成43平方米的安置房屋。
2012年,李女士获得了1套53.67平方米的安置房,但其却对房屋差价产生异议。李女士说,其所交的12万元差价款,是现安置房比原住房多出面积的差价。按照当初规定,原住房的面积应按43平方米最低拆迁安置面积计算。此后,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两年过去了,该问题仍未得到合理答复。
今天天桥区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享受通知所述的政策的市民应符合4个条件,房产人原住房性质为住宅用地,房产人为济南市户口且仍在世,其名下没有任何其他房产,但李女士原有房产为教学用地,因此无法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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