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房屋拆迁,秦大爷(化姓)不作他想,把儿子一家三口的姓名全落在拆迁补偿协议上,可安置房还没到手,儿子和儿媳就离婚了,本是肥水不给外人,这下媳妇不是秦家人了,秦大爷把儿媳告上法院,想要撤销送给儿媳的拆迁房屋份额,不过他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2005年年初,秦大爷给儿子购置了一套婚房,同年2月,儿子和马钰(化名)结婚,过了两年,两人便诞下宝宝,老人也跟去照顾小孩,一套60多平方米的婚房一下子变得拥挤起来,秦大爷合计着自己另外还有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把这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房卖了,一家5口搬进80平方米的老宅里住了两年。
不料老宅面临拆迁。考虑到儿子一家三口将来的居住问题,秦大爷决定将自己的部分拆迁权利赠送给他们,秦大爷、儿子、儿媳和小孙子人人有份。根据协议,秦大爷今年下半年就将拿到拆迁房,眼瞅着就快要拿房了,儿子和儿媳的婚姻却出了问题,两人最终以离婚收场。
之前,儿媳是自家人,所以才让她在补偿协议上落名,离婚后,马钰就不是他们秦家人了,按道理房子就不该给她了呀。秦大爷照着这个逻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回之前对马钰的房产赠与。秦大爷起诉时还有一个理由:安置房还没拿到,也没有产权证,赠与是可以反悔的。
听秦大爷这么说,马钰很委屈,她辩称,此前与前夫所居住的婚房,虽然登记在秦大爷名下,但婚后自己也一直在帮忙还贷。后来这套婚房出售,售得42万元全落入秦大爷一人腰包。在马钰看来,拆迁协议上有她的名字,根本不是秦大爷赠送,而是她此前还贷部分的交换。
法院审理认为,秦大爷将马钰的名字加入在被安置人口当中,应当视为赠与了对方相关拆迁权利,马钰抗辩并非赠与而是由于协助归还贷款秦大爷才给予相应对价的主张,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可。因此,法院认为,马钰和秦大爷间的赠与合同成立。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结合本案,秦大爷等四人与六合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后,虽然涉案安置房产尚未交付,但马钰已享有对该房屋的债权,因此秦大爷不得以安置房屋未交付为由撤销赠与,另外,赠与双方也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秦大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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