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公平,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相关矿业权交易机构通过因特网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委托相关矿业权交易机构通过因特网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网上交易采用拍卖或挂牌方式。
第三条 本省矿业权进行网上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矿业权竞买人通过江苏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竞买。
参加网上交易的竞买人,应当符合矿业权申请人的相关条件和出让(转让)公告约定的受让条件。
第五条 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
网上交易信息公示公开按照矿业权信息公示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编制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网上交易出让矿业权的,出让人应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委托书。
网上交易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应当到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 竞买人参加网上交易前,应当获取CA认证机构的身份认证,办理CA证书。
第九条 网上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矿业权网上出让(转让)公告;
(二)竞买人凭CA证书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注册;
(三)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提交竞买申请,缴纳交易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
(四)竞买人网上竞买报价;
(五)网上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 竞买人应当按照出让(转让)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出让(转让)须知等文件。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期限以出让(转让)公告发布的交易起止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网上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运行环境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网上交易期内网上交易系统实行不间断运行。网上交易操作指令以网上交易系统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挂牌出让(转让)矿业权设定底价的,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将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拍卖出让(转让)矿业权设定底价的,在拍卖开始前30分钟内,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将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与关联金融机构、CA认证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从事网上交易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活动中的所有交易记录、信息、数据等,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出让(转让)公告、出让(转让)须知等文件内容。
第十七条 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出让(转让)公告、出让(转让)须知等文件内容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十八条 竞买申请成功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赋予竞买人缴纳交易保证金的金融机构账号。 竞买人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并获得交易系统确认竞买人资格后,方可参加网上交易竞价。
第四章 竞买报价
第十九条 进入竞价起始时点,交易系统根据挂牌、拍卖规则启动报价程序,接受竞买人报价。
第二十条 网上交易竞买报价一般规则如下:
(一)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二)采用增价方式报价;
(三)每次报价应当在当前最高报价基础上递增1个或1个以上整数倍的增价幅度;
(四)允许多次报价;
(五)符合竞买报价规则并被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的报价为有效竞买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时更新为当前最新竞买报价;
(六)报价一经提交,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十一条 网上交易以拍卖方式进行的,拍卖开始即进入限时竞价。
网上拍卖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出让(转让)公告发布的拍卖起始价。
第二十二条 网上交易以挂牌方式进行的,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停止接受报价,不再更新挂牌价格。停止更新挂牌价格之前的每轮报价时间不限。
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期间,仍有其他竞买人要求报价的,转入限时竞价。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时的最高报价。
第二十三条 参加限时竞价的竞买人应当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根据网上交易系统的提示予以确认;未确认的,不能参加限时竞价。
第二十四条 限时竞价除遵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限时竞价每轮报价时间不超过4分钟;
(二)网上交易系统每接受一轮报价后即自动进入下一轮报价计时;
(三)限时报价4分钟内,无竞买人报价的,限时竞价结束。
第五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五条 网上交易系统按照下列规则确认成交:
(一)截止挂牌期满,仅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竞买,以其最终有效报价确认成交;
(二)截止挂牌期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竞买,在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期间,无其他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以最高有效报价确认成交;
(三)进入挂牌限时竞价,无其他竞买人竞价的,以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时的最终有效报价确认成交;
(四)限时竞价结束时,以最高有效报价确认成交。
出让(转让)矿业权设定底价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底价。
第二十六条 确认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向竞得人生成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要求与出让人(转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转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抵作受让矿业权的定金。
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因受到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网上挂牌、拍卖出让(转让)活动中止,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原途径及时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相关情形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网上交易系统运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相关情形排除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恢复交易前24小时内按照原途径发布恢复交易公告,并公布相关监管部门查证的系统故障原因。
第三十二条 因竞买人的计算机系统遭受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等原因,竞买人不能正常参与网上交易的,网上交易不因此停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相关情形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出让人(转让人)、矿业权交易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竞买人使用的计算机系统遭受病毒入侵、黑客入侵的,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导致竞买人不能正常参与网上交易的,或者竞买人的CA证书丢失、被他人冒用、盗用的,出让人(转让人)、矿业权交易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竞得人不符合出让(转让)公告、出让(转让)须知等文件约定的条件而参与竞买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与网上交易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信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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