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户的切身利益,保障全县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发展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兑付程序
(一)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耕地、园地按照7.5万元/亩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0万元/亩、青苗及其他附着物3万元/亩;其他集体土地按2.25万元/亩补偿;构筑物、建筑物标准据实补偿。
(二)县城规划区外的集体耕地、园地按照5.1万元/亩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1.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4万元/亩、青苗及其他附着物1.5万元/亩;其它集体土地按1.8万元/亩补偿;构筑物、建筑物标准据实补偿。
(三)全部征地补偿费按照土地征收协议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兑付村集体,由村集体再兑付农户,兑付工作接受乡镇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补偿费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在村、组范围内公示。
二、土地补偿资金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全额兑付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的80%直接兑付被征地农户,20%由村集体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处置办法。
三、被征地农户的安置
(一)被拆迁农户的住房安置
1.拆迁补偿。被拆迁农户的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根据房屋的结构和所处区位,按不同的标准补偿,补偿费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兑现给被拆迁农户。
2.安置房建设采取政府统一规划和自行选址相结合,占用原村组聚居地的由政府统一规划,农户自行建设;零星拆迁户安置由农户在村庄附近自行选址。每户规划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建设外观必须符合县规划建设局的要求。
3.对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区,各农户新划宅基地与原宅基地存在差额的,采取政府与农户相互补差的形式解决。
(二)被征地农户的生活安置
1.按照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申请“农转非”,“农转非”后的无业失地农民可按照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
2.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人平月收入达不到城镇最低生活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3.不愿申请“农转非”的,人平年收入达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可自愿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4.加大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技能,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由就业部门加大对被征地村组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力度,并根据用工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劳务输出,增加农民收入。
5.征地后,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普通用工和砂石材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适量提供给被征地村组,所有用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提出的用工条件,在村民自愿、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
附件:汶川县农村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赔付标准
附件
汶川县农村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赔付标准
项目 |
单位(m2) |
单价(元) |
备注 |
全框架 |
m2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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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混 |
m2 |
900 |
局部框架,局部砖混 |
全砖混 |
m2 |
700 |
平屋顶 |
砖木(瓦)房 |
m2 |
450 |
坡屋顶 |
片石墙房 |
m2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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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木房 |
m2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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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墙房 |
m2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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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房 |
m2 |
70 |
屋面为油毛毡、石棉瓦、玻纤瓦、水泥瓦 |
商业用房 |
城区内 |
m2 |
4000 |
以规划、房管、工商、税务部门确认为准 |
城区外 |
m2 |
1000 |
以规划、房管、工商、税务部门确认为准 |
阁楼 |
m2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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