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区改造的加速推进,因拆迁费的归属分配而在亲戚家人间产生的矛盾也屡见不鲜。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因已拆房屋的拆迁费与旧房归属问题,年迈的五兄妹将自己的几个亲侄子、侄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所争议房屋和已补偿的拆迁费。昨日,魏都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五兄妹共享有房屋40%的产权份额,并可得到40%的拆迁费。
今年已是78岁的张有顺老汉有姐弟5人。张老汉的姐姐已80多岁,而张老汉最小的弟弟也已67岁,平时几姐弟住在不同的城市。张老汉在许昌有个弟弟张家台(1996年去世),张家台有两子两女,张家台一家一直随张老汉兄妹的父母生活。期间,张老汉兄妹曾多次对父母房屋进行改建修缮,直至张老汉父母陆续离世。张老汉父母去世后,张家台一家仍居住在父母留下的房子内,张家台一人又先后对房屋进行了维修。1993年,张家台瞒着张老汉等其他几个兄弟姐妹,以其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直至现在,张家台的子女即张老汉的侄子侄女仍居住在爷爷奶奶留下的房屋内。
2009年8月,因许昌旧城区改造,张老汉父母在世时在许昌留下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得知房屋面临拆迁,张老汉专程来到许昌,因张家台已经去世,张老汉便与张家台的儿子即自己的侄子商量拆迁事宜,但侄子张咨却明确告知大伯:现在的房子是自己的爹娘多次修缮后的房屋,现在的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其父亲张家台。一句话,张咨不同意让伯父、姑妈分得拆迁补偿款。2009年8月,张咨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意拆迁上述房产中临街房四间,面积109平方米,各种拆迁补偿款178900元。随后,张咨将全部补偿款领走。面对伯父、姑妈的索要,张咨以房屋是父亲一人的为由,拒不进行分配,并表示未拆除的房屋也不分给伯父他们。
看到侄儿想独吞拆迁款,再想想剩余房屋今后有可能被补偿巨额拆迁费,张有顺老汉五兄妹实在是心有不甘。五兄妹看到做不通侄子的工作,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100多平方的共有房屋及房产中已被拆迁部分的拆迁补偿款178900元的每人六分之一。
案件庭审中,张咨四兄妹辩称,双方所诉的房屋是其父亲张家台独自在地基上所建,该房产为张家台的个人财产。本案张家台的财产并非祖业留下的财产,为张家台翻新的房屋,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先后向法庭出示了多组证据。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所涉房屋是张有顺、张家台姊妹弟兄的父母遗留下的。继承开始后,五原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共有人之间的诉讼,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因此,此案所涉房屋属继承人五原告及张家台共有。1993年张家台将该祖业房屋以其个人名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实质为代表所有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不能证明房屋归张家台一人所有,且五原告并不知情,事后也不予认可。2009年8月份临街房四间拆迁后,被告张咨领取补偿款据为己有侵犯了五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六兄妹父母生前一直随张家台一家生活,二老相继去世后,房屋部分修缮及管理张家台贡献较大,且五原告分别在外购置有自己的房产,故涉案房屋分割时张家台应多分。结合本案案情,法院认为对涉案房屋分割五原告以分得40%的份额为宜,五原告按份均分每人占8%的份额;张咨等四被告(张家台继承人)分得60%的份额为宜,其中,房屋补偿费为161980元。应由被告张咨返还五原告拆迁房屋补偿费为64792元(161980元*40%),即五原告应每人分得12958.4元,剩余未拆迁间房屋也应按上述比例分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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