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8号令,颁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的身份证明,《行政处罚法》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2000年,原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在加强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测绘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促进测绘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快速发展,地理信息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原有的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全面总结了《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实施以来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实践经验,研究分析了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颁布了以上《办法》。
《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是鉴于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行政执法证相应更名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二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职责,扩大到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扩大了执法证的配置范围。三是增加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评的有关内容,通过培训、考评、奖惩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四是推进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所有环节都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提升管理水平。五是加强了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完善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六是细化了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对执法证的申领、注册、补发、换发、注销、吊销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为切实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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