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讯(管理员 姚丽丽) 经过长达四年多的努力,历经两次发回重审,最终,本所褚中喜律师用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令三原告撤回虚假诉讼,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暂时得到维护。
轻信朋友 埋下隐患
十年前,伍某在广西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经和葛某商量,决定借用葛某所在单位一客户的500万预付款作为注册资金,为保证资金安全,葛某担任贸易公司的“挂名”股东。
公司成立后的第六天,伍某将500万注册资金在扣除欠款10万后以"货款"的名义支付给葛某所在单位。为了贸易公司发展,伍某引进实际投资人,将葛某的“挂名”股东身份变更为刘某,贸易公司的后续运作资金由伍、刘二人自筹。
本相安无事,但葛某非要“假戏真做”,认为自己就是“真实”股东,250万股权转给了刘某,就应当付款250万,否则,不认可股权转让协议。
见利忘义 发起诉讼
葛某先后向南宁、洛阳、西安法院起诉,均以失败告终。不甘心的葛某竟然和诸某、汪某、谢某三原告泡制出所谓对贸易公司的投资协议及收款收条,葛将自己降格为“隐名”股东,表明只是代诸某、汪某、谢某三人持有贸易公司的股权。
于是,诸某、汪某、谢某三人以葛某为纽带,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葛某。同时将伍、刘列为第三人,要求葛某承担返回投资款义务,伍、刘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冻结了伍、刘二人在北京的银行存款380万。
明眼人一看便知,看似诸某、汪某、谢某诉葛某,实际上是三原告和被告葛某共同对付伍、刘二人。
枉法判决 令人气愤
对于诸某、汪某、谢某、葛某的“联盟”之战,伍、刘二人不敢掉以轻心,当即委托河北实力派律师出庭应诉,和对方抗衡。
经过多次开庭,2009年10月18日,裕华区法院作出“葛某返还诸某、汪某、谢某三人投资款,伍、刘二人在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的一审判决。
本案不是"代位权"诉讼,但判令同案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伍、刘承担连带责任,开中国司法审判之先河。如果这种判决成立,社会法律关系将会变得混乱不堪,单位或个人会不知不觉中成为被告。
糊涂判决 黑白不分
接到糊涂判决,伍某当即请求褚中喜律师代理二审。在二审中,褚律师提出七点代理意见:1.原判审判程序严重违法;2.葛某不具备贸易公司股东的实质性条件;3.投资协议和收条是事后做的假证据;4.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只能选其一;5.判令承担连带责任最基本的法律依据;6.本案是三原告和被告葛某自导自演的虚假诉讼;7.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过两次庭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褚中喜律师的代理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案件暂时发生转机。
拔乱反正 扭转乾坤
华区法院经过重审,仍不愿认错,坚持错误观点,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基本相同的重审判决。褚律师代理刘、伍二人再次上诉,对方竟然能通过关系将案件运作到一个关系较“铁”的法官手上。
褚律师当即致函二审法院一、二把手院长,提出约见要求,据理力争,坚决要求撤换审判长。在对方“钦定”审判长准备不开庭欲径行判决的紧急情况下,该院领导同意了褚律师的建议,作出了撤换审判长决定,“危险情况”得以解除。二审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裕华区法院后,褚律师建议刘、伍二人向河北省国资委纪委举报,要求查处“葛某身为国企负责人,挪用公款500万借予他人注册成立贸易公司”的不法行为。
不知是自感理亏,还是畏惧法律的尊严,诸某、汪某、谢某提出撤诉申请,裕华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同时,解除对刘、伍二人银行账户冻结380万存款的保全措施。
伍、刘二人将就诸某、汪某、谢某的错误诉讼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380万被无辜冻结五年而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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