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具体代理(申辩意见)
听证申辩意见
受AA公司委托,就你局拟将作出的巨额行政处罚,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贵局认真考虑,以免作出的行政处罚出现错误,通过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影响综合执法考评。
一、事件背景
AA公司是BC工程机械公司在本地区的独家代理商,销售“BC品牌”挖掘机。2012年,AA公司销售的一款“BC品牌”挖掘机的宣传材料被发现有一处错误,实际为111mm的“发动机缸径”被标注为113mm。AA公司立即与BC公司确认,得到的答复为“印刷错误”。基于此,AA公司立即要求停止使用,并要求BC公司更换了新版宣传手册。
自2013年3月份开始,你局即开始就此对AA公司展开调查。AA公司也一直在积极配合。2013年9月11日,你局向AA公司发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做出巨额行政处罚。你局认为AA公司销售的涉案挖掘机宣传资料中的某一参数与实际有误差,属于虚假宣传。
二、AA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
AA公司在内部经过大量调查,并与挖掘机BC公司确认后,认为宣传资料不构成虚假宣传,你局不应当对A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1.有瑕疵的宣传资料非AA公司印制
涉案宣传资料并非AA公司印刷,而是生产商BC公司负责印刷,即便应该予以行政处罚,也不能处罚AA公司,因为AA公司没有事实所谓的违法行为。另外AA公司在内部经过大量调查,并与生产商BC公司进行确认后得知,宣传资料中的参数误差纯粹属于印刷错误,且已及时纠正,因此不存在故意虚假宣传的行为。
2.涉案宣传资料不符合虚假宣传的本质
虚假宣传的行为表现是“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其本质是“损害同行业或消费者的利益”,但宣传材料中印刷错误而将发动机缸径由“111mm”印刷为“113mm”,这种印刷错误并不属于上述的几种行为表现之一,且本质上并未对消费者产生损害或者对同行业造成损害,这种印刷错误反而对消费者本身不利,因为从专业角度看,在功率确定的情况下,发动机缸径直径越小越好。若是AA集团哦国内公司有意虚假宣传,应该在宣传材料商把缸径标注得更小(低于111mm)才符合常理。
3.涉案宣传资料并未误导消费者
影响客户购买选择的是“品牌、价格、业内口碑、机型、机重、斗容、挖掘半径、发动机品牌与功率、液压系统品牌和压力”,而不是“发动机缸径”。客户在购买挖掘机设备时最看重的就是发动机功率大小,不太关注缸径大小,而宣传材料中,发动机功率大小是准确的、与实际相符合的,因此该宣传材料并未对客户的购买行为造成错误判断。
4.对实际客户没有造成任何损害
宣传材料中涉及到印刷错误的“发动机缸径”这一项,仅仅是整台挖机设备数量众多参数中的一个,且这种参数的印刷错误,并不影响客户正常使用设备,并不会对客户所购设备的价值造成损失或影响,且设备在客户购买之后并未出现任何问题。
综上,涉案宣传资料中的印刷错误,并不存在“虚假宣传商品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的行为,不符合“损害同行业或消费者利益”的本质,没有对消费者的购买造成错误判断,也没有对消费者所购产品的价值造成损失或影响,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
因此,提请你局尊重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此案慎之再慎,不要对A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否则,AA公司一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受影响的一定是贵局。
AA集团公司代理人:张志强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