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受委托诉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
来源: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年11月8日
本所讯(管理员姚丽丽)对一起要求查处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非法侵害投保人陈女士合法权益的投诉,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是经济纠纷,都称管不了。今日,本所褚中喜律师受托将中国保监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陈女士是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的重点客户,基于保单具有借款及信用卡还款功能,自2001年以来多次购买该公司产品,数量和保单逐年增多。为使保单借款金额和借款次数等不受限制,陈女士与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及《承诺函》,对保单借款次数和还款方式作了明确约定。
2013年4月18日,陈女士到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办理借款业务遭拒,不允许陈女士使用信用卡还款,理由是该公司接到上级通知,对保单借款次数设限,一年最多借款四次。
是《补充协议》及《承诺函》重要?还是上级通知?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的答复意见是上级单位的通知重要。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相当于法律,一个上级单位的通知就可以随意废除合同,那市场交易岂不乱套。
陈女士认为这欺负人的事江苏监管局得管,并提出查处申请,江苏监管局认为是经济纠纷,管不了。陈女士委托本所褚中喜律师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保监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江苏保监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陈女士认为,中国保监会和江苏监管局明知中国人寿存在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拒不查处,属串通一气,其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本所褚中喜律师将中国保监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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