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姬广友,男,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城关镇东关大街队人民东路185号1——39,联系电话:15551102108。
申请人:许雪玲,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赴法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中国律师团首席律师),联系电话:13511034119。
被申请人:砀山县人民政府,地址:安徽省砀山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县长 王广敏。
申请事项:
因被申请人委托的机构违法暴力拆迁,致使申请人身体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特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被申请人拒不受理,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及其委托的机构暴力拆迁行为违法;
2.勒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姬广友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勒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姬广友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4.勒令被申请人对被违法暴力拆迁的房屋、院落恢复原状;
5.勒令被申请人对被违法暴力拆迁造成的毁坏财物进行赔偿。
事实及理由:
201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以其设立的临时机构“砀城大建设指挥部”的名义发布《关于东升南路两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
2013年9月,砀城大建设指挥部下属的“东升南路两侧地块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经和申请人沟通,初步达成了“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办法”,初步约定了拆迁的方案。2013年9月,在进行进一步交涉时,发现申请人房屋面积被少算,申请人乃提出异议。
在异议协商过程中,被申请人委托机构的负责人代团结和王海军带领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先是断了申请人家的电,后未经允许强行闯入家中,打着手电筒,见人就抓就打,申请人许雪玲被强行带到荒郊野地。申请人姬广友被带离不知道一个什么地方,并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姬广友身受重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条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在申请人被强行带离期间,申请人所有房屋、院落被用挖掘机推倒,所有财物全部被埋。
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公布的项目并非公共建设项目
被申请人拆迁公告虽是以改善民生,建安居房名义进行征收,现在终于露了马脚,这实际上是一桩商业地产开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征收范围。
二、对申请人补偿太低、离谱
不管是公共建设项目还是商业经营项目,即使是合法的征收,申请人所得补偿,也应该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被申请人却不顾国家法律,全然不考虑被拆迁人会因为这次拆迁丧失巨大利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即便是被征地农民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宅院的出租收入没有充分考虑
申请人夫妇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又加上一无所长,此前的承包土地失去后,过去一段时间内,全凭该处房屋和地租的经营维持生计。按照现在的拆迁补偿方案,商用宅院补偿金不足十万元,即每平方不足七十元,也仅仅是该处土地租金的二三年收入。此征地补偿方案将使得申请人“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做不到 “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强拆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被申请人是怎么做的呢?先暴力强拆,再逼签协议,协议签下了还不知能不能得到补偿呢?随意断电,随意抓人,随便打人,随便毁物,随便推到房子。根本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唆使,默许被委托单位暴力拆迁。
五、打人毁物暴力拆迁于法无据
申请人原来并不十分了解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为响应政府号召,虽知道自己明显吃亏,但仍打算放弃异议,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双方大体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原来双方当面丈量的房屋面积,其深度突然被少算了半米,申请人乃提出质疑。没有料到,被申请人所委托的人仗势欺人,蛮横无理,丧尽天良,竟然如此草菅人命,在当天晚上打人毁物,推到住房,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是可忍孰不可忍!!!
鉴于以上情况,特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据此,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此致
宿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3-11-4
附: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砀山县大建设指挥部文件
土地权属证明书
被强拆建筑物及院落示意图
1995年租赁合同
关于东升路东侧与人民东路南侧交叉处住宅拆迁诉求
坑的历史形成原因(证明)
徐州医学院病例
损毁物品清单及价钱
医院收费证据
被损毁房屋照片
病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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