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有哪些部门来实施?
一、人民法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法房产的所有人在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才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建筑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只有上述两部门可以实施强制拆迁,其他任何单位和机构都无权实施潜质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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