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别在征收拆迁上走错路
政府别在征收拆迁上走错路
这段时间,一些地方在房屋、土地的征收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恶性事件屡有所闻。然而,在这种置民众生命于不顾的野蛮拆迁事件发生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对“钉子户”听之任之、一筹莫展的事情同样时常爆出。例如,中新网4月11日报道,湖南长沙岳麓区茶子山路与银杉路交汇处附近,两栋安置房挡住了主干道,双向四车道的道路被“瘦身”成两个车道,经过的车辆需排队通过。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和谐现象?有时能不顾一切地强征强拆,而有时面对明显的公共利益需要时,相关政府部门却没了强拆的动力和办法。如此鲜明的对照,让人不由得思考:究竟在哪种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有必要以强制性的方式征收拆迁?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者的自主权,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就不应强征强拆?
毋庸置疑的是,征收权本就是一种强制性权力。不管被征收人同意与否,都不影响征收的实施。作出了征收决定,就意味着必然予以实施,在当事者不能自觉履行有关法令的情况下,政府就应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包括强制措施在内的法律手段实现征收行为,不仅是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的当然义务。因而,根本就不应存在因被征收人反对就实现不了的征收,真正的问题是应否进行征收。
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和拆迁,《宪法》与《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虽然对何谓公共利益,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但无可否认的是,越是人们大都感到有必要的事项,就越属于公共利益,越存在征收的必要性,以及在被征收人反对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的正当性。相反,对那些本身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尚存在争议的事项,尤其是难以达成共识的事项,就不能认定为公共利益并进行强制征收和拆迁。
非常明显,与根本就不属公共利益或存在争议的商业开发活动相比,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具有公共利益性质,这几乎没有什么争议。因此,正当的征收行为,应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少有争议的项目上,而不是像当前这样,主要集中在商业开发项目上。也正因如此,对没有争议的公共利益事项,可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强征强拆;而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征收活动本身缺乏正当性,就没有强征强拆的理由。
虽然在现实的商业开发中,强征强拆活动往往由开发商进行,而非当地政府组织实施,但众所周知的是,土地与房屋征收的主体都是政府,政府外的任何主体都没有征收公民财产的权利。开发商并不能征收土地,其建设用地必须从当地政府手里取得,不能直接从被征收人那里获得。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从被征收人手里强取房屋、土地的行为是政府行为,不是开发商行为,应由政府对其征收活动负责。只有政府依法将土地转让后的活动才真正属于开发商的活动,不再与政府有关。
从而,若政府还未完成土地征收过程,就提前转给开发商,并让开发商自己去强夺土地,我们则可以说,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在房屋、土地的征收拆迁活动中,如果发生恶性事件,政府无法免除自身责任。征收既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则政府必然要对征收拆迁活动负责。因此,与其把强征强拆活动委托给开发商,显然不如由政府部门自己负责任地进行来得更加正当,也能减少乃至避免恶性事件发生。
总之,如果真为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就应正大光明地实施征收拆迁活动,并有义务为实现征收拆迁的目的采取一切正当措施,并最终完成征收拆迁。如果根本就不是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就不应当实施征收拆迁,更不应强征强拆,尤其不应当为开发商的非法强征强拆行为背书。在征收事项和征收方式上,政府方面不能走错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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