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有哪些流程?
1、公示评估机构名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2、确定评估机构: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当事人抽签的方式确定。
3、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4、评估机构负责收集被拆迁房屋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面积、房屋结构、装璜、附属物等。
应具有: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照片资料、实地勘察测量记录、评估对象登记清单,工作人员记录,被拆迁人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附有现场证人签名。
5、公示初步估价结论,公示时间7天。
6、估价机构向委托人提供被拆迁房屋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7、委托人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8、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并出具书面意见。
9、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针对不同房屋制定相应的估价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成本法、收益法以及市场比较法。既可选择一种进行评估,又可同时采用几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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