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承租人 出租 租赁合同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0日,某区房管局针对该区美丽园交通枢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建设,向长城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将吴天明租赁的房屋划在了拆迁范围之内。
吴天明认为被告区住建委在审查该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对拆迁人提交的申办材料未尽到审查义务,违法发放涉案。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吴天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许可行为调整的是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拆迁申请,做出是否准许其进行拆迁活动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既不是被诉《拆迁许可证》的相对人,又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其与被告核发的被诉《拆迁许可证》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理评析】
房屋承租人不是拆迁许可的当事人,并不意味着他在拆迁中就不享有任何权利。房屋承租人有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有就补偿安置申请裁决的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对行政裁决起诉。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许可的当事人包括拆迁人,也就是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被拆迁人,也就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房屋承租人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承租人有权申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房屋承租人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房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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