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2014年1月15日上午9点
开庭地点: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原告姓名:于某
被告名称:雄县公安局
责任律师:褚中喜
承办律师:褚中喜
律师助理:姚丽丽
简要案件:2013年11月8日,原告因其子的问题准备到北京反映情况,到雄县民政局等单位开具证明。工作人员以陪同原告前往北京为由,将原告带至雄县城关镇派出所。在民警简单询问后,以原告去北京会影响领导升迁为由,称遵照领导的交代,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原告送进了雄县拘留所。从看守所出来以后,原告认为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合法性,与被告进行交涉,随后被告才于2013年11月22日给原告下达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的编号为“雄公(城)行罚决字[201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称原告于某多次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及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决定给予于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行政处罚,委托本所褚中喜律师将其诉至法院。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决定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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