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件: 2013年11月8日,原告因其子的问题准备到北京反映情况,到雄县民政局等
单位开具证明。工作人员以陪同原告前往北京为由,将原告带至雄县城关镇派
出所。在民警简单询问后,以原告去北京会影响领导升迁为由,称遵照领导的
交代,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原告送进了雄县拘留所。 从看守所出来以后,原告认为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合法性,与被告进行
交涉,随后被告才于2013年11月22日给原告下达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11
月8日”的编号为“雄公(城)行罚决字[201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该
行政处罚决定中称原告于某多次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及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
秩序,决定给予于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
法,定性不当,属于滥用公安行政职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特委托我所
律师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本案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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