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千山万水,打破重重难关,2012年12月21日,本所褚中喜律师代理山西失地农民诉山西省人民政府案终于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2013年5月27日,接到了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山西省人民政府败诉。 郑红星等五人是山西省临汾市隰县城南乡车家坡老实巴交的普通农民,靠着自家的一亩三分地的果树来维持生计,而山西省人民政府实施的霍永高速路建设项目,在施工征地过程中没有举行听证会也未征得村民的同意,就将郑红星等五人在内的多户老百姓的农田予以强行征收,他们的基本生活遭到严重的破坏。在多方寻求帮助和讨要说法都束之门外时,他们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在接受郑红星等五人(下文中的原告)的委托后,首先代理农民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霍永高速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批复及山西省基本农田的范围,结果都遭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下文中的被告)的拒绝 。原告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被告于2012年6月受理了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复议期限届满,未作出任何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其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经过双方的质证,法院认定了如下事实:原告郑红星等五人委托律师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于2012年6月8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晋政行复【2012】23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经邮寄于当月25日送达给原告,补正通知书载明,该行政复议申请不能证明申请人与所申请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公布信息亦非被申请人职责。要求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充有关材料。原告郑红星等五人未予补正,就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8日收到复议申请书,20日作出补正通知书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认为原告郑红星等五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补正复议材料,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原告郑红星等五人的复议申请应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最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郑红星等五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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